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196號
SLDV,104,消債更,196,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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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債 務 人 謝翊升即謝再盛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102 、103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 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 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⒉自102 年11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2 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應受扶養人謝尚洋102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 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 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 ,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提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新臺幣﹙下同﹚3,014 元、社區管理 費700 元、勞建保費1,365 之證明文件。⒏提出104 年1 月迄同年10月之工作資料﹙包含:工作單位、薪 資、各式獎金﹚。
⒐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薪資共計10萬8,291 元,而聲請人 前兩年支出高達43萬536 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 報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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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