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勇固企業社即劉胤旭
訴訟代理人 欒淑芬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締結之工程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 工程款,然依據該工程合約書第31條所明確約定,關於兩造 間因該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有該合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亦 經被告當庭表明本件應移轉至該管法院管轄,有本院言詞審 理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1頁背面),爰依被告之聲請 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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