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4年度,85號
SLDV,104,小上,85,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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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小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記 
被上訴人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朝記德豐通運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 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175 、178 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04 年11月17日變更為劉朝記,有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參。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劉朝記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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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