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35號
SLDV,104,家訴,35,2015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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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陳錦  
      李金龍 
      李長益 
      李萬益 
      李金樹 
      李萬來 
      陳乖  
      陳瑞隆 
      陳潘桂花
      陳保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複代理人  江敏傑 
被   告 陳碧罔 
      張陳美春
      李正蘭 
      李佳敏 
      李俊賢 
      李利發 
      李萱益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李央堡 
被   告 陳清風 
      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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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