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 告 陳錦 李金龍 李長益 李萬益 李金樹 李萬來 陳乖 陳瑞隆 陳潘桂花 陳保全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複代理人 江敏傑 被 告 陳碧罔 張陳美春 李正蘭 李佳敏 李俊賢 李利發 李萱益 兼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李央堡 被 告 陳清風 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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