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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35號
SLDV,104,家訴,35,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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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陳錦  
      李金龍 
      李長益 
      李萬益 
      李金樹 
      李萬來 
      陳乖  
      陳瑞隆 
      陳潘桂花
      陳保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複代理人  江敏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罔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49,510元,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738,725 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因此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8,216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附表:                 
┌──┬───────────┬─────┬────┬──────┐
│編號│  遺產內容     │面積(平方│權利範圍│價    值 │
│  │           │公尺)  │    │      │
├──┼───────────┼─────┼────┼──────┤
│1  │新北市八里區小八里段松│689    │全部  │8,405,800元 │
│  │ 子腳小段51-2地號土地│     │    │      │
├──┼───────────┼─────┼────┼──────┤
│2  │新北市八里區小八里段松│431    │全部  │3,146,300元 │
│  │ 子腳小段51-6地號土地│     │    │      │
├──┴───────────┴─────┴────┴──────┤
│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木之遺產總額為11,552,100元,而原告應繼分共│
│計為7/12,故可分配之遺產金額為6,738,725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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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