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陳錦
李金龍
李長益
李萬益
李金樹
李萬來
陳乖
陳瑞隆
陳潘桂花
陳保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複代理人 江敏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罔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49,510元,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738,725 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因此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8,216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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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產內容 │面積(平方│權利範圍│價 值 │
│ │ │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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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八里區小八里段松│689 │全部 │8,405,800元 │
│ │ 子腳小段51-2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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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八里區小八里段松│431 │全部 │3,146,300元 │
│ │ 子腳小段51-6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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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木之遺產總額為11,552,100元,而原告應繼分共│
│計為7/12,故可分配之遺產金額為6,738,72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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