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周秉嫺
相 對 人 林 毅 (Joe Permadi)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聲請人甲○○之未成年子女林丞(男、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從母姓「周」。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未成年子女林丞(男、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甲○ ○之子,相對人乙○(Joe Permadi、印尼國人) 已認領林 丞為其子,惟相對人於未成年子女林丞五個月大時即返回 印尼,並更換聯絡方式,至今毫無音訊,相對人亦未給付子 女扶養費,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爰依民法第10 59條第5 項規定,聲請宣告變更未成年子女林丞之姓氏為 母姓。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 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 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 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3 年度 家親聲字第178 號裁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178 號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聲請人主 張之事實為真正。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林丞現與聲請人同 住,聲請人長期為林丞之主要照顧者,彼此間感情深厚, 親情依附無可替代,而未成年子女之父乙○於林丞出生後 數月即離台未歸,且再無音訊,亦未負起扶養責任,顯有未 盡保護教養義務情事,因認聲請人之聲請合於首開規定,應 予准許,爰宣告變更林丞之姓氏為母姓「周」。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