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462號
SLDV,104,司聲,462,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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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陳進財 
相 對 人 書香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和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 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負擔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60元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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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