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297號
SLDV,104,司繼,1297,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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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翁林美淑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翁春生(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巷0 弄0 號5 樓)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
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
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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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