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188號
SLDV,104,司繼,1188,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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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管東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陳兵強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兵強積欠聲請人地價稅及房 屋稅共計新台幣10,658元,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1 年12月19 日死亡,其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兵強之遺產管理人,俾利聲請人行使債權 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等件為證。然查 ,關於被繼承人陳兵強之遺產管理人,已由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聲請,並業經本院於104 年9 月8 日以104 年度司繼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104 年10月5 日確定,此業經本院 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 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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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