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61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泓昌國際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林釀佑、林
許軒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 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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