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394號
聲 請 人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祥吉帝實業有限公司、曾志峰、曾耀
霆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叁仟叁佰陸拾叁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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