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394號
SLDV,104,司票,7394,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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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394號
聲 請 人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祥吉帝實業有限公司曾志峰、曾耀
  霆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叁仟叁佰陸拾叁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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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祥吉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