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05號
NTDV,106,司促,1405,2017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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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裕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過福祥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段000巷00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献章 住彰化縣彰化市○○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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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