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08號
SLDV,104,司拍,308,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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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余偉成 
債 務 人 梁蕙如即張月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 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 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次按,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 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 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 1 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月琴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下 同)97年10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債務人梁蕙如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76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 7 年10月7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97年10月15日登記在案。
三、債務人梁蕙如於97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636 萬元,其約 定期限、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 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嗣第三人前於104 年5 月22日死 亡,債務人梁蕙如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債務人嗣 於104 年11月2 日將繼承如附表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余偉成。惟本借款自104 年4 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抵押貸款約定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等影本 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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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