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約翰派翠克萊恩(John Patrick Ryan)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觀儒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約翰派翠克萊恩(John Patrick Ryan )為相對人觀儒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觀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觀儒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如附件 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明 書、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陳報相對人觀儒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業經 本院以民國104 年12月21日士院俊民司成104 年度司司字第 434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 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觀儒股份有限公司之 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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