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89年度,96號
CYDM,89,交聲,96,200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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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九六號
  異 議 人 興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素花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五字第裁七○─Z000000
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興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裝載石子半拖車YW-七 五號半拖車係經公路局監理單位核發”砂石標示車”之車輛,並未有加高護板, 且所裝載砂石為小體積之物品,應無裝載砂石超高之可能。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之受處分人係段平榮,並非 異議人,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 監理所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函各一紙在卷可佐,依上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異議人自不得就該違規舉發單向 本院聲明異議。是異議人所為之異議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康 存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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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