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靖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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