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340號
SLDV,104,司促,18340,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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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珮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2月2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
  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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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