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辜婉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飛祥吉帝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志峰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逕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耀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伍萬伍仟零
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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