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321號
SLDV,104,司促,18321,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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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辜婉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飛祥吉帝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志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逕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耀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伍萬伍仟零
  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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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祥吉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