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婷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安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自宏
一、債務人鄭婷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玖仟捌佰壹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
債務人鄭婷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安益、
鄭自宏向債權人連帶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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