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224號
SLDV,104,司促,18224,201512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婷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安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自宏
一、債務人鄭婷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玖仟捌佰壹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
  債務人鄭婷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安益
  鄭自宏向債權人連帶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