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代 理 人 蕭步青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新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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