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101號
SLDV,104,司促,18101,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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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侑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一.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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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