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文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珊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