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989號
SLDV,104,司促,17989,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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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子菡即黃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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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