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820號
SLDV,104,司促,17820,201512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