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九七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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