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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