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703號
SLDV,104,司促,17703,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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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巧溱即張貴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叁佰叁拾玖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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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