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芷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宇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自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