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587號
SLDV,104,司促,17587,201512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悠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俐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