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538號
SLDV,104,司促,17538,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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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辜婉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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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