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03號
NTDV,89,重訴,103,200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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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金益源銀樓即曾蔡雲鳳之邀,由曾蔡雲鳳以被告乙○○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金益源銀樓即曾蔡雲鳳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三千萬元正為限額及其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 償之責,並立具保證書乙紙,授信約定書一紙交原告收執。嗣借款人金益源銀樓 即曾蔡雲鳳依上約定於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向原告共借款二千八百萬元,約定清償 期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並按月繳納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之八點五 計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放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經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本票各一紙,及約定書 一紙,交與原告收執,惟到期竟未為清償,利息亦僅繳至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迭經催討無效。被告為上借款連帶保證人,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本票、保證書。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確有擔保前開債務,因九二一大地震之故,房價滑落無法清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復據原告提出借據、約定書、本票、保證 書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 告給付借款二千八百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張巷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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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