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董正文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正文
一、債務人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
佰捌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叁
萬捌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董正文應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陸佰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天悅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
捌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叁萬
捌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
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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