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448號
SLDV,104,司促,17448,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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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董正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正文
一、債務人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
  佰捌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叁
  萬捌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董正文應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陸佰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天悅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
  捌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叁萬
  捌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
  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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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