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415號
SLDV,104,司促,17415,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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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霈臻即陳立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三.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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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