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淑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