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044號
SLDV,104,司促,16044,2015120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宥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604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宥杰、謝│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17641 │建源   │7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9月3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0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宥杰、謝│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 │年息0.183%  │
│  │17641 │建源   │8月02日起  │09月29日止 │       │
│  │元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民國104年 │年息0.176%  │
│  │   │     │09月30日起 │09月30日止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民國105年 │年息0.276%  │
│  │   │     │10月01日起 │02月01日止 │       │
│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2%  │
│  │   │     │02月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謝宥杰前就讀淡水商工期間,邀債務人謝建源為連
  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3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
  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
  ,總金額為新臺幣17,641元(證一),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
  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
  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
  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第5條第1項第4款)
  ,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
  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條第1項):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4年9月29日以前利率
  為1.83%,104年9月30日以後利率為1.76%(證二)。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
  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
     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
     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
     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第6條)。
  (二)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
     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7條)。
  (三)查債務人自104年08月0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
     104年08月01日前繳納104年07月01日至104年07月31
     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
     日即104年08月02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
     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17,641元暨其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4年10月01日將上
     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
     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76
     %,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
     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9條):
  至於債務人謝建源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
  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
  達,實感法德。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放款借據影本。
  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