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17號
SLDV,103,訴,917,2015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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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7號
上 訴 人 陳琪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輝榮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
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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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