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7號
上 訴 人 陳琪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輝榮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
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