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66號
SLDV,103,訴,766,2015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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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林穗美 
原   告 謝宗霖 
共   同 邱任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上 列 一人
複 代理 人 孫乙靈 
被   告 葉基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張余棟 
      陳林玉桂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張余棟賴彥瑋葉基田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 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 258 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因最高法院駁回當事人上訴而終結,有 被告所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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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