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業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陸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