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80號
SLDV,103,建,80,2015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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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業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陸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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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