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2號
原 告 趙潔慧
訴訟代理人 林福源
施嘉鎮律師
上 列一 人
複 代理 人 孫浩偉律師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被 告 張明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蘇嘉瑞律師
上 列一 人
複 代理 人 沈元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事實,前經原告對被告張明超向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告訴,而現以10 3 年度偵續一字第82號偵查在案。又本件被告是否須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從而 ,本院前以該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判 字第46號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