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陳福吉
陳廖金蓮
陳文琴
陳皇杏
陳柏翰
陳德忠
陳德來
陳德旺
陳金城
陳建璋
陳煜翔
陳室諭
蘇琳鈞
被 上訴人 許文慶
許淑君
許欣萍
許銘麟
許耿豪
許靜宜
許智鴻
許桐旗
許昌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元【計算式:(108,
000 元/平方公尺《系爭97-1、97-4、97-3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
地現值》×(14.05 +23.42 +1.52+0.98)《土地面積》=
4,316,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伍
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