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73號
SLDV,102,訴,1573,2015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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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陳福吉 
      陳廖金蓮
      陳文琴 
      陳皇杏 
      陳柏翰 
      陳德忠 
      陳德來 
      陳德旺 
      陳金城 
      陳建璋 
      陳煜翔 
      陳室諭 
      蘇琳鈞 
被 上訴人 許文慶 
      許淑君 
      許欣萍 
      許銘麟 
      許耿豪 
      許靜宜 
      許智鴻 
      許桐旗 
      許昌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元【計算式:(108,
000 元/平方公尺《系爭97-1、97-4、97-3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
地現值》×(14.05 +23.42 +1.52+0.98)《土地面積》=
4,316,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伍
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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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