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鄭捷
被 告 廖雪梅
陳煜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被 告 葉基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詠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葉基田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 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780 號 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因最高法院駁回當事人上訴而終結,有 被告所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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