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133號
SLDM,104,聲,2133,201512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雅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
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雅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趙雅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 103 年5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於102 年12月30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趙雅雯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5 罪 )、4 月(共2 罪)、3 月;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3 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2 年度易字第9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4 月(共2 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40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 月,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647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102 年12月30日送 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2月18日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原為106 年9 月1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該署104 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上開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