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090號
SLDM,104,聲,2090,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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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19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拾叁點貳捌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瑞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聲請意旨誤載為安非他命),經送鑑 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 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 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應沒 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陳瑞彬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 字第16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04 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04 年 度毒偵緝字第1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惟 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白色微黃結晶物3 包,經送鑑結果,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重14.3490 公克,淨重13.287 0 公克,取樣0.1040公克,餘重13.1830 公克,純度為99.9 %,純質淨重13.2737 公克)乙情,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6 月8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 定書附卷可稽(毒偵卷第52號),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 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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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