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019號
SLDM,104,聲,2019,201512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星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星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王星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