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橞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1052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偽造「甲○○」名義之署押(即簽名)共柒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98年間,因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處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7 年,上訴後,因上訴不合法,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 字第55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3 年11月6 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6 年 4 月4 日(於本件不構成累犯)。
二、丙○○原係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證券公司)之 營業員,於民國91年間,協和證券公司併入國票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公司)後,丙○○即在國票證券 公司大安分公司及安和分公司擔任經理,甲○○則係丙○○ 在協和證券公司及國票證券公司之客戶。緣丙○○前因自91 年1 月間某日起至97年5 月間某日止,利用甲○○對其之信 賴,向甲○○詐稱要協助其將金融帳戶內閒置之款項用來向 證券公司承作債券附買回交易(下稱RP交易),賺取利息, 使甲○○陷於錯誤,多次在空白提款條上蓋用印鑑後,交由 丙○○提領甲○○及其夫賴惠三金融帳戶內之款項,丙○○ 於提領上開款項後,隨即將之轉存入其本人及其所使用之人 頭帳戶內,供己操作股票及期貨交易使用(所涉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 第3857號判決處刑確定在案,下稱前案)。丙○○於96年2 月6 日前,因懷孕準備生產,為免前揭犯行曝光,竟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擅自 冒用甲○○之名義,自國票證券公司安和分公司營業員曾淑 珍(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處, 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空白之國票證券公司債券開戶基本資料、 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客戶債券附條件買賣免簽章同意書 等RP開戶資料後,遂於96年2 月6 日,在不詳地點,於上開 RP開戶資料上偽填甲○○之個人基本資料,並在如附表編號
1 至3 所示之債券開戶基本資料、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 客戶債券附條件買賣免簽章同意書上之「交割留存印鑑」欄 、「訂約人」欄及「立同意書人」欄,分別偽簽「甲○○」 名義之署押(即簽名,數量詳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而偽 造上開甲○○之RP開戶資料,並交付予曾淑珍轉交予國票證 券公司而行使之,使國票證券公司因此核准甲○○開立RP帳 戶。其後,丙○○旋於96年8 月31日開立自己之RP帳戶,並 承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同一犯意,填寫如附表編號4 所示 之委託授權書,並冒用甲○○之名義,以甲○○為受委託人 ,接續在如附表編號4 所示委託授權書上之「受託人」欄, 偽簽「甲○○」名義之署押(即簽名)2 枚而偽造上開委託 授權書,並持以交付予國票證券公司而行使之,表示其委託 甲○○進行RP交易。嗣後,丙○○再以甲○○之名義,利用 甲○○之資金,自其所開立之RP帳戶操作RP交易,而使上開 RP交易之解約金得以存入丙○○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供其使用,足以 生損害於甲○○本人及國票證券公司對於客戶RP帳戶管理之 正確性。嗣甲○○因對丙○○之前案提出行使偽造文書及詐 欺取財等案件之刑事告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551號、第4628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 98年度訴字第125 號、第189 號案件審理時,經甲○○向本 院聲請調閱卷宗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3 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 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 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調查局詢問時、檢察官偵 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甲○○、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淑珍、證人即國票證券RP交 易員陳泓伶分別於調查局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所證述之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甲○○之國票證券96年2 月6 日RP 開戶資料影本、被告丙○○之國票證券96年8 月31日RP開戶 資料影本、委託授權書影本、國票證券客戶交易紀錄一覽表 影本等各1 份附卷可稽(參見103 年度他字第66號偵查卷第
76頁至第78頁、103 年度偵字第10523 號偵查卷第152 頁至 第154 頁、第206 頁至第208 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一致,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國票證券公 司債券開戶基本資料、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客戶債券附 條件買賣免簽章同意書及授權委託書上偽造「甲○○」名義 之署押(即簽名)之行為,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 偽造上開各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又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查被告丙○ ○於96年2 月6 日、8 月31日,先後冒用告訴人甲○○之名 義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國票證券公司債券開戶基本 資料、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客戶債券附條件買賣免簽章 同意書及授權委託書並持以行使,均係基於避免其如上述事 實欄二所載之前案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曝光之 同一目的,而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基於單一犯意所為, 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至被告就如上述事實欄一所載於91年1 月間某日起至97年5 月間某日止,利用告訴人甲○○對其之信賴,向告訴人詐稱 要協助告訴人運用其所閒置之資金進行RP交易以賺取利息, 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行之前案,雖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551號、第4628號 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57號判決 處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551號、第4628號起訴書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57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 考,然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與上開前案之犯罪事實並不相同 ,且無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非同一案件,自非前 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依法審理,併予指明。爰審 酌被告罔顧告訴人甲○○對其之信賴,以協助告訴人利用RP 交易賺取利息為由而詐騙告訴人之金錢後,為掩飾其前揭詐 欺取財犯行,竟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手法損害告訴人甲○○ 之權益,衡其所為,誠屬不該,又被告犯後雖已坦承犯行, 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事宜,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專科畢業之教育 程度,已婚,家中尚有1 名年僅9 歲之未成年子女待其扶養
照顧,目前失業無工作及告訴人所受之犯罪損害程度等一切 情狀,以被告知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偽造之國票證券公司債券開戶基 本資料、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客戶債券附條件買賣免簽 章同意書及授權委託書,均經被告交付予國票證券公司作為 開立告訴人甲○○之RP帳戶及表示委託甲○○代為操作RP交 易而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然上開 各偽造私文書上所偽造「甲○○」名義之署押(即簽名)共 7 枚(數量詳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則均係偽造之署押, 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文書名稱 │被告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偽造欄位 │ 備 註 │
├──┼─────────┼──────────┼─────┼─────────┤
│ 1.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偽造「甲○○」名義之│交割留存印│104 年度他字第66號│
│ │限公司債券客戶基本│署押(即簽名)壹枚。│鑑欄 │偵查卷,第76頁 │
│ │資料 │ │ │ │
├──┼─────────┼──────────┼─────┼─────────┤
│ 2. │債券附條件買賣契約│偽造「甲○○」名義之│訂約人欄 │104 年度他字第66號│
│ │書 │署押(即簽名)貳枚。│ │偵查卷,第77頁 │
├──┼─────────┼──────────┼─────┼─────────┤
│ 3. │客戶債券附條件買賣│偽造「甲○○」名義之│立同意書人│104 年度他字第66號│
│ │免簽章同意書 │署押(即簽名)貳枚。│欄 │偵查卷,第78頁 │
├──┼─────────┼──────────┼─────┼─────────┤
│ 4. │委託授權書 │偽造「甲○○」名義之│受託人欄 │104 年度偵字第1052│
│ │ │署押(即簽名)貳枚。│ │3 號偵查卷,第152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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