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李金蓮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陳富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