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81號
原 告 王文正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玉好
訴訟代理人 許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年7月13日北
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及104年7月20日北監基裁字第42-RB0
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4年6月26日22時54分許,在基隆市○○區○○ ○路000巷0號前(下稱系爭舉發地點),經基隆市警察局第 四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大武崙派出所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察 潘明杰及游輝雄發現其未戴安全帽而騎駛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且因有飲酒徵兆,而要 求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惟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 試之檢定,上開警察遂分別以基隆市警察局基警交字第RB00 00000號及第RB0000000號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下稱系爭舉發單),當場舉發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之檢定」及「未戴安全帽」之交通違規行為,並當場移 置保管系爭機車,其應到案日期則均為104年7月26日前。嗣 原告於104年7月13日以交通違規陳述單向被告陳述其於上開 為警舉發當時並未騎乘機車等意見,然被告仍認原告上開違 規行為屬實,先就前述舉發「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部分,於104年7月13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項規定,處分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 照,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 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詳如被告之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 00號裁決書;繼就前述舉發「未戴安全帽」之部分,於 104 年7月20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處分 原告罰鍰500 元,詳如被告之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 裁決書。嗣原告不服上開處分,於104年7月31日向本院具狀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原告住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6樓,於104年6 月 26日晚間,與友人在住處附近喝酒,因想到妻子當晚上大夜 班需用機車,乃去將停放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 出所後面、與住家距離僅15公尺之系爭機車牽移至住處,並 未騎乘系爭機車,警察誤會原告係由外地騎車過來,執意要 對原告酒測,原告因未騎車,當然拒絕酒測,就被舉發上開 違規。被告據以對原告為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及第 42-RB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所示處分(下稱 原處分),顯有錯誤。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 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略以:
原告於104年6月26日22時54分許駕駛系爭機車在基隆市○○ 區○○○路000巷0號前,經舉發機關警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31條第6項之規定當場舉發原告「拒 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及「未戴安全帽」之交通違規 行為,案經被告重新審查,原告前述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 法對原告裁決原處分,應為適法。因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查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除後列兩造爭點外,有原告所 提系爭裁決書及系爭舉發單、被告提出之答辯狀所附系爭舉 發單、原告交通違規陳述單、舉發機關104年8月27日基警四 分五字第1040409720號函所附警員游輝雄之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申訴調查表及照片、系爭裁決書之送達證書等影 本為證,堪認屬實。從而,本院應審究之主要爭點厥為:原 告於上開時地,有無於飲酒後未戴安全帽騎駛系爭機車之事 實?舉發機關及被告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項及第31條第6項之規定,對原告所為舉發及原處分,是否 適法?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而機車駕駛人或附 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500 元罰鍰。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5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 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附載未滿12歲 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 年;致人 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 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
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 設有告示執行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 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而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 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則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2項前段所分別明定。 ㈡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原僅規定:「汽 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 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嗣於102年1月30日 方才修正為現行內容。而其修正理由謂:「為防制遏阻酒後 違規駕車,執行酒精濃度測試已為重點執法勤務,惟實務屢 有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為有效防杜 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爰 修正第4項,並配合第1 項修正,將罰鍰修正為9萬元,另同 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可知,「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 示執行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及 「拒絕接受第1 項測試之檢定」之違規態樣,係立法者明確 有意區別之不同處罰類型。前者係指駕駛人未停車受檢,逕 自闖越設有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勤務告示之處所;後者則 指駕駛人經警要求酒測濃度測試檢定時,明白表示拒絕接受 測試檢定,或於呼氣過程中以消極方式規避測試,致酒精濃 度測試檢定無法完成而言。
㈢再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 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 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 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 定。而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 應告知事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及第4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之規定,其立法目的 係在於補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缺乏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程 序之規定,而屬於「個別臨檢」之性質。從而,當警察依客 觀情狀判斷,認係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而有稽查並施以酒精 濃度測試檢定之必要時,汽機車駕駛人自不得無故拒絕。另 警察對拒絕酒測之駕駛人,應先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包括 處9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 檢測,方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之規 定製單舉發(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可資參 照)。
㈣本件舉發過程,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勘驗舉發機關所提出
之錄影檔案,其情況及原告與警察間之對話內容,均詳如附 件。可知,原告於本件為警舉發之過程中,從未爭執其未戴 安全帽,且最初亦坦言其係自舉發機關所屬大武崙派出所之 後方將系爭機車騎駛至系爭舉發地點(據被告所提出基隆市 安樂區基金一路349 巷之照片以觀,舉發機關所屬大武崙派 出所後方至系爭舉發地點之距離,至少數10公尺,非僅15公 尺而已),並對數次向其表示其飲酒後騎駛機車之警察一再 表示歉意,嗣因警察提供杯水予其漱口,並通知支援之警察 將酒精濃度測試器攜至系爭舉發地點,而於提示並告知酒精 濃度測試器之檢驗合格證書時,其方才態度丕變,而翻異前 詞,矢口否認有騎駛機車之行為,改稱僅走路過去、走路過 來而已云云,惟其前述當場自承經警稽查前之騎駛機車過程 ,核與證人即舉發警察潘明杰、游輝雄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 日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隔別訊 問之證詞相符,且其不爭執未戴安全帽一節,亦據證人潘明 杰、游輝雄分別證述明確,而堪信屬實。
㈤又依本院前揭勘驗舉發過程之錄影檔案內容,本件舉發之警 察潘明杰及游輝雄於舉發原告當時,係身著警察制服駕駛巡 邏車執行巡邏勤務中,而對原告稽查之際,警察潘明杰已告 知其飲酒後騎駛機車且未戴安全帽之交通違規事實,且於要 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前,警察游輝雄先提示酒精濃 度測試器及檢驗合格證明文件,警察潘明杰則告知取締酒後 駕車作業程序之製單舉發(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與涉犯 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其後到場支援之警察又再告 知一次),因原告明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且一再打斷 警察對其之告知程序,甚至對警察表示要申告警察妨害自由 ,警察潘明杰及後續到場支援之警察仍於原告表示拒絕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後,先後至少2 次完整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之處罰,並再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原告猶 多次明確表示拒絕。足見,原告確經警察踐行法定程序,仍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㈥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經訊問證人潘明杰後,雖又改稱其 係坐在機車上,未發動機車,而用腳滑行云云。然查,證人 潘明杰證述:伊有聽到原告機車發動的聲音,且原告在騎乘 過程中,雙腳是放在腳踏板上,不是在地上滑行等語,核與 隔別訊問之證人游輝雄所證述:伊有看到原告發動機車行駛 ,且他的雙腳是放在腳踏板上面,就跟一般騎乘機車的狀況 一樣等語,悉相吻合。而原告於前述經警舉發過程中,係向
警察聲稱其僅「走路過去、走路過來」云云,業如前述;嗣 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伊始,則先主張其「只是牽車,而且只 牽了15公尺」云云,復於本院訊問證人潘明杰後,改稱如上 ,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其前後說詞一再變異,已 難憑信;且參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原告之所以改稱上述情節 ,無非因證人潘明杰先證述其違規事實後,本院為確認證人 潘明杰所親睹之細節,因而訊問證人潘明杰:「你看到他騎 機車,是有無發動機車,還是單純用腳滑行?」之問題,原 告竟於聽聞後順勢改稱如上。益證其前後不一之辯解,均係 為脫免處罰之說詞,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件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踐行法定程序 所舉發之「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及「未戴安全帽 」等違規行為屬實。從而,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條第6項及第35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分別予以裁決罰鍰50 0元,及裁決罰鍰9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 駛執照)暨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均核無違誤。原告訴 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暨經聲請而未予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 影響,爰無分別斟酌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300 元。行政法院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 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8第1項及第98條第1項本文 分別有所明定。查本件除原告繳納第1審之裁判費300元,及 被告因聲請訊問證人潘明杰與游輝雄而預納證人日旅費合計 1060元外,即無其他之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應 確定為136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 額及其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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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PICT0928(錄影時間22:31:52開始)】 │
│王文正:我住這裡。 │
│警察A:住哪裡?幾號? │
│王文正:5號6樓。 │
│警察A:5號6樓。 │
│王文正:歹勢,好嗎? │
│警員B:好啦,有喝酒嗎? │
│王文正:喝一點點。 │
│警員A:有喝一點點,有點味道,看你這樣還騎機車。 │
│王文正:歹勢。 │
│警員B:跟在你後面,不然為什麼要攔你,沒有看到你騎,怎麼給你攔? │
│王文正:歹勢歹勢。 │
│警員A:看你騎機車阿,怎不叫晚輩幫你牽機車呢,你怎麼會自己騎,你有喝就不│
│ 要騎阿,這車你本人喔,你剛喝什麼? │
│王文正:我喝一點啤酒。 │
│警員A:啤酒喔? │
│路人:你騎機車喔。 │
│王文正:沒有啦,我從那邊牽來……騎來(手指大武崙派出所之方向) │
│警員A:騎來!騎來這來這裡又沒戴帽子。 │
│路人:你從哪裡騎來? │
│王文正:派出所那裡騎來的。 │
│路人:你停在派出所那邊喔。 │
│王文正:嘿啦嘿啦。 │
│路人:……(聽不清楚) │
│警員A:怎樣? │
│路人:你也沒有在大馬路上阿。 │
│警員A:怎樣? │
│路人:沒事。 │
│警員A:阿證件有帶嗎? │
│王文正:我住在這裡而已,不然我回去拿。 │
│警員A:免、免、我們查就好。 │
│警員A:喝一點味道還這麼重,很重耶! │
│王文正:失禮。 │
│警員A:到底喝多少,你到底喝什麼? │
│王文正:高粱。 │
│警員A:高粱喔,那喝幾杯? │
│王文正:小小的杯子喝三杯。 │
│警員A:三角杯子那種嗎? │
│王文正:對三角型的杯子那種,現在他們還在那邊喝(欲離開) │
│警員A:還在那邊喝喔,沒關係,在這邊就好。 │
│警員B:麻煩一下好嗎? │
│警員A:在這邊就好沒關係,我來查一下喔。 │
│警員B:剛喝喔。 │
│王文正:對啦,我喝三杯高粱,三角形的杯子。 │
│警員A:阿喝到這麼晚,怎不叫晚輩幫你牽機車呢? │
│【影片:PICT0929(錄影時間22:34:52開始)】 │
│警員A:叫林隆(警員名,音同)看一下看手機放在哪。 │
│警員B:提供飲用水來讓你漱口。 │
│警員A:先讓你來喝一下水,漱一下口。 │
│警員B:這還沒開喔,這罐是新的。 │
│王文正:我打一下電話。 │
│警員A:等一下,等一下,在這邊,在這邊。 │
│警員B:請你先配合一下。 │
│警員A:要打電話我等一下讓你打。 │
│王文正:沒關係,我現在吹沒關係。 │
│警員A:等一下,水也給你喝下去啦,等下給你吹阿,也要配合阿,好不好,我們│
│ 也是要顧及你的權利,對不對,說真的,這也是為你好,說真的。 │
│警員B:漱一漱,吐在水溝。 │
│(王文正以警員B提供之杯水漱口) │
│警員B:漱口完了喔。 │
│警員A(對警員C說):你NB有帶出來了嗎? │
│警員C:有(並且取出小型電腦交給警員A)。 │
│(警員A操作小電腦) │
│警員B:這裡是幾號? │
│王文正:349巷。 │
│警員A:這裡是349巷嗎? │
│王文正:對。 │
│警員B:這邊349巷。 │
│【影片:PICT0930(錄影時間22:38:20開始)】 │
│(22:37:53~22:38:20,另一警察D騎機車載礦泉水和酒測器到達) │
│警員A:349巷幾號? │
│另一警員:啊? │
│警員D(對警員C):有水嗎? │
│警員C(對警員D):有,喝下去了。 │
│警員C(對王文正):來,現在來給你做酒測。 │
│警員A:我現在念一下權利給你聽。 │
│警員B: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證書。 │
│警員A:這是合格的酒測器。 │
│警員B:這張就是這台,這是合格證書,有效日期到105年4月30日。 │
│王文正:問題是我如果不承認騎車咧。你有證據嗎? │
│警員A:我有看到你騎車,才把你攔下來。 │
│王文正:我不承認阿! │
│警員A:你不承認沒關係,你可以說給檢察官聽。 │
│王文正:我不承認騎車阿。 │
│警員B:你如果有超過標準值喔…… │
│王文正:不要,我不承認有騎車,我也懶的測。 │
│警員A:你不要測喔,我,我還是要念給你聽這是你的權利,好嗎? │
│王文正:不要,我不測,我沒有騎車。 │
│警員C:你沒有騎車? │
│王文正:我真的沒有騎車。 │
│警員C:你沒有騎車我們為什麼會攔你呢? │
│王文正:我…我…我也沒有被他攔阿。 │
│警員A:我把你攔下來了還沒有攔,你停下來時,我隨即給你喊聲,我有看到你騎│
│ 車。 │
│王文正:我不知道誰給我喊阿。 │
│警員A:你不知道喔。 │
│王文正:我不知道阿,我是說我不知道誰喊我。 │
│警員C:你有騎車沒有騎車,我等一下監視器會調出來。 │
│王文正:好,調阿。 │
│警員C:你現在跟我說你有沒有騎。 │
│王文正:我沒有騎。 │
│警員C:沒有騎? │
│王文正:對,我沒有騎阿。 │
│警員D(手持另一臺攝影機拍攝):你剛剛車子不是停在那邊嗎?你從那裡騎過來│
│ 。 │
│王文正:沒有阿,我走路過來。 │
│警員A:你就有騎車阿。 │
│王文正:沒關係阿。 │
│警員D:你騎車我們才追過來。 │
│王文正:好沒關係阿。 │
│警員A:好沒關係。 │
│警員C:你沒騎車? │
│王文正:沒騎阿。 │
│警員D:這監視器是誰的。 │
│警員A:沒關係。 │
│警員C:到時候他被法官…… │
│王文正:沒關係阿。 │
│警員A:沒關係。 │
│王文正:我沒有騎喔,我沒有騎車喔,我走路過來,我走路過去走路過來。 │
│警員A:我剛剛都有給你錄音。 │
│王文正:沒關係阿。 │
│警員A:都你在講的阿,喝三杯高粱阿。 │
│王文正:沒關係阿。 │
│警員A:厚…… │
│王文正:我沒騎車,我走路過來的。 │
│警員A:你走路過來的喔。 │
│王文正:嘿阿,我走路過去,走路過來的。 │
│警員A:騎機車沒戴帽子。 │
│(背景係警員對話,但聽不清楚) │
│【影片:PICT0931(錄影時間22:40:53開始)】 │
│警員A:車是你本人吼。 │
│王文正:這是我女兒的車。 │
│警員A:車是你女兒的喔。 │
│王文正:沒事我要進去喝酒了。我要進去喝酒了阿,又沒什麼事情,我不知道你們│
│ …… │
│警員A:身分證字號可以麻煩一下。 │
│警員A:身分證字號。 │
│王文正:C100。 │
│警員A:C100。 │
│王文正:1422。 │
│警員A:1422。 │
│王文正:Z000000000。 │
│警員A:講慢一點好嗎,C100來。 │
│王文正:42。 │
│警員A:42。 │
│王文正:1422。 │
│警員A:1422。 │
│王文正:沒事阿? │
│警員A:等一下,你叫什麼名字。 │
│王文正:王文正。 │
│警員A:王文正喔。 │
│警員A:那我告知你權利,你稍等,你站在這裡,我給你錄影。 │
│王文正:我要回去了。 │
│警員A:我要給你告知權利,不然我會給你開單。 │
│王文正:告知什麼權利。 │
│警員A:告知你的權利喔。 │
│警員A:拒測的話喔,罰新臺幣9萬元喔。 │
│王文正:我沒有騎車,我就沒騎車阿,為什麼要酒測呢?對不對? │
│警員C:我現在問你啦。 │
│王文正:嗯。 │
│警員C:你有騎車無騎車,我們沒有熊熊用錄影機給你攝影在騎車。 │
│王文正:對。 │
│警員C:員警在值勤看到就是可以攔停,給你盤查,這樣你有聽?現在你講你沒騎│
│ 車用走的去,用走的回來。 │
│王文正:對。 │
│警員C:等一下我會證明。 │
│王文正:好阿,好阿。 │
│警員C:所以你要配合我們。 │
│王文正:我現在要進去裡面聊天,我沒有要走。 │
│警員C:我現在盤查要查清楚。 │
│警員A:我們現在就再給你查阿。 │
│警員C:聽懂意思嗎?這是我們的值勤。 │
│警員A:拒測的話…… │
│王文正:要多久…… │
│警員C:這是你的權利阿,要告知你,我的同仁認定你騎車阿,你現在不測…… │
│王文正:那我不能打電話嗎? │
│警員C:你要打電話嗎?等我們執行完可以打。 │
│王文正:這樣多久? │
│警員C:阿就現在要告知你。 │
│王文正:我沒有犯法,為什麼你們一直要…… │
│警員C:你沒犯法,是你講的,你到法院去講。 │
│王文正:但是你要給我時間阿。 │
│警員C:如果我們今天,你沒有犯法給你怎麼樣,你可以告我們誣告。 │
│王文正:不是,你要給我時間,這樣子我,好好你錄影。 │
│警員C:這是我們在值勤要錄影。 │
│警員A:這是正常程序。 │
│王文正:我會告你們妨害自由。 │
│警員C:沒關係沒關係。 │
│警員A:王文正先生。 │
│警員C:你要告我們什麼我們都接受,這本來就是這樣子啦。 │
│警員A:警方看到你騎著機車,我現在給你攔停,阿你說你沒有,我是眼睛看到,│
│ 我已經跟你喊,叫你停下來了。 │
│王文正:我走路、我走路、我走路。 │
│【影片:PICT0932(錄影時間22:43:54開始)】 │
│王文正:我走路回來。 │
│警員A:我親眼看見你從那邊到這邊來厚,騎著摩托車,所以我們給你攔停……(│
│王文正要插話) │
│警員A:你先聽我講完好不好。 │
│王文正:我要進去喝酒,不要,我要進去喝酒。 │
│警員A:要等我們程序做完,不然的話…… │
│警員C:我們在執行職務。 │
│警員A:嘿阿。 │
│警員C:我們如果有什麼狀況你可以提出質疑,不是說我現在要進去喝酒,不是這│
│ 樣子,你配合我們做完嘛,是不是你不能說我沒有,就不理我們嘛。 │
│警員A:我知道你身上有酒味、有騎乘,車牌是000-000號機車。 │
│王文正:你們可以陪我進去阿,就在旁邊而已。 │
│警員A:不可以,我們是在執行公務,就是在外面,不是在裡面發生的,是在外面│
│ 道路發生的,今天104年6月26號22時40分,我們發現你身上有酒味,我們│
│ 經喊你,你也對我們停下來,我們已經查證了你的身分,王文正先生喔。│
│王文正:你們現在說的,我都不承認。 │
│警員A:我有在錄音錄影好不好,先聽我唸完。 │
│王文正:我說我不承認,你要錄音喔! │
│警員A:對,有有有。 │
│警員A:都有錄影,你先聽我講完我們的程序好不好,0到0.17是勸導,0.18到0.2│
│ 4是開單扣車,0.25是要製作公共危險罪的筆錄……。 │
│王文正:我不要承認。 │
│警員A:沒關係,你先聽我講完嘛。 │
│王文正:我不承認我要走(直接走到鏡頭前)。 │
│警員A:你讓我講完。 │
│王文正:我不承認,我要走。 │
│警員C:我要用強制力給你逮捕喔。 │
│王文正:好,你來強制逮捕我。 │
│警員A:請你先配合我讓我念完。 │
│警員C:沒有我跟你講,我是在這邊看他們執勤。 │
│警員A:酒駕規定,拒測的話,我們提供水杯,你也喝了,我有錄影喔,再聽我講│
│ 完,3年,拒測的話,罰9萬,3年不得考照喔,現在還要一次罰款,我還 │
│ 要扣車(警員C:駕照註銷),駕照註銷,好不好? │
│王文正:我不承認啦。 │
│警員A:厚…… │
│王文正:我不要。 │
│警員A:我等下給你扣車喔。 │
│王文正:你扣阿,我不承認,你扣阿。 │
│警員C:你要不要測? │
│王文正:不測。 │
│警員C:那不測的話。 │
│警員A:我現在告訴你第一次時間喔,我現在要請你。 │
│王文正:我要告訴你們,我沒有騎車,我走路,我為什麼要測酒測,我走路要測酒│
│ 測,這什麼時代,我沒有騎車,我沒有騎車,我走路。 │
│警員C:你現在要我怎麼去舉證你沒有騎車?我們員警攔你下來…… │
│王文正:阿你們…… │
│警員C:難道要我們舉證給你看嗎。 │
│王文正:可以阿,你們舉證給我看阿。 │
│警員C:這個做完,我就會舉證給你看阿。 │
│王文正:好、好,那我可以走了吧。 │
│警員C:不行,你這個要弄一下,你不測…… │
│【影片:PICT0933(錄影時間22:46:55開始)】 │
│警員A:我告訴你…… │
│王文正:我不要。 │
│警員A:我現在告訴你時間嘛,我就寫第一次拒測時間,我還有拒測時間要給你嘛│
│ 。 │
│王文正:不要,不要,這個我都不承認。 │
│警員C:他說不要沒關係。 │
│王文正:我要走了。 │
│警員A:好啦,現在時間104年6月26號22時現在44分…… │
│警員C:我們程序要走完阿。 │
│王文正:拜託你們虐待耶,我腳很痠,你們虐待我耶,腳很痠耶。 │
│警員C:你可以到那邊先坐著。 │
│警員A:那邊可以先坐著,好不好。 │
│警員C:你說腳痠我就讓你坐嘛,阿你要不要測? │
│王文正:(坐在警車後車廂上)我也沒什麼事,為什麼要去酒測。 │
│警員C:如果不測的話就是……。 │
│王文正:你就直接跳過就好了啦。 │
│警員C:對阿直接跳過去。 │
│王文正:但是我再跟你們講喔,我不承認喔,好了嗎,可以走了嗎。 │
│警員B:請你配合酒測,好嗎? │
│王文正:我沒有酒駕為什麼要酒測咧。你跟我說阿,我沒酒駕為什麼要酒測?你跟│
│ 我說阿。 │
│警員A:我看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跟你攔下來你就坐在車旁邊了喔。 │
│王文正:我走路過去走路過來我牽過來,可以嗎? │
│警員B:你要不要配合酒測? │
│王文正:我沒有酒駕,為什麼要酒測呢,我也沒駕車,我為什麼要酒測呢? │
│警員C:你要不要測? │
│王文正:不要。 │
│警員C:好拒測就按出來。 │
│警員A:拒測第一次時間。 │
│王文正:好我可以走了嗎? │
│警員C:我們要隔著五分鐘,看你想不想再測。 │
│王文正:好,我再等你們五分鐘,我也沒有開車也沒有駕車,為什麼,這真得很離│
│ 譜。 │
│(錄影時間22:48:55~22:49:55王文正坐在警車後車廂,與警員無對話) │
│【影片:PICT0934(錄影時間22:49:56開始)】 │
│(錄影時間22:49:56~22:51:00王文正坐在警車後車廂,與警員無對話) │
│警員A:時間還沒到。 │
│(旁邊路人經過,似詢問王文正何事) │
│王文正(對路人):他說我酒駕啦,阿我走路去走路回來,他說我酒駕啦。 │
│警員B:我跟你講啦,我給你攔下來,全部都有給你錄下來。 │
│王文正:你沒有把我攔下來。 │
│警員A:我幫你看清楚,怎麼可以不看。 │
│王文正:你別說話啦。 │
│警員B:我為什麼不可以說話? │
│王文正:不要亂講話,你可以講話,但不要亂講。 │
│警員A:沒關係,你講給檢察官聽,我給你開這張單,我給你扣車。 │
│王文正:你去扣阿。 │
│(錄影時間22:51:26~22:51:48王文正與警員無對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