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83號
KLDV,104,補,683,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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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童鳳嬌
被   告 林慶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00元( 即以原告於起
訴狀所載聲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1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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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