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邱上哲
被 告 黃瑞明
鄭素梅
黃庚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