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27號
KLDV,104,補,627,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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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劉育靜
被   告 蔡佑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原告起訴主張
欲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存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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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