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劉育靜
被 告 蔡佑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原告起訴主張
欲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存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俞妙樺